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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衣最新報導二本公司委請律師發函給民視與民眾日報
鼎承法律事務所 函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63號7樓
電  話:(02)2382-2328    
受文者: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宏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鼎承航字第1061117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一、臺北市政府106年11月3日新聞稿影本乙紙。;二、自由時報106年10月29日【新竹消防員之死 空氣耗盡 疑冒險脫肺力閥出事】報導影本乙紙。
http://www.119.gov.taipei/detail.php?type=article&id=18108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47294
主旨:針對報導與事實不符事項,謹具函澄清如下,敬請  貴公司將張貼於公司網址,侵害本公司名譽之文章予以移除,以免訟爭是禱。
說明:
 
  • 本件係受庭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麗玉小姐委託,針對  貴公司民國(下同)106年11月2日報導(即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戰衣」傳熱衰竭死亡北市消防採購疑有弊】和民眾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黃金戰衣 消防衣悶得要命 打火英雄生命保障何在】)內容辦理。
  • 茲據上開當事人委稱:「
  • 緣本公司係依法設立在案,確有實際聘僱10位員工,正派經營之廠商。前依臺北市政府招標公告,參加『105年度消防衣及火災搶救用頭套採購案』及『106年度消防衣及火災搶救用頭套採購案』最有利標採購案,分別於六家投標廠商及五家投標廠商中,本公司均獲評選第一名得標,顯見本公司信譽良好,投標消防衣及火災搶救用頭套品質無虞,合先敘明。
  • 詎料,針對本公司履約交付之消防衣(俗稱『黃金戰衣』,以下簡稱『系爭消防衣』),臺北市市議員李慶元竟質疑:因系爭消防衣重達4.5公斤,比一般消防衣還重,且採用PBI纖維,反而更容易破損,而且散熱不易,如有水氣會形成『蒸籠效應』,反而造成消防隊員更容易熱衰竭。系爭消防衣去年6月已造成香港兩名消防員熱衰竭喪命,而且得標者係一家空殼公司,進口這套消防衣的勁齊公司,因為涉嫌行賄官員,遭到停權,所以找本公司當人頭,故質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有弊端云云,實令本人深感委屈無奈。
  • 實則,根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6年11月3日發布之新聞稿:新竹縣消防員救災不幸殉職,係因吸入性嗆傷造成傷害,死因與消防衣散熱性無關,北市消防局購置消防衣外層防焰材質是由PBI及KEVLAR編織完成,實測消防衣重量為3.7公斤,經歐規EN標準檢測結果,其火焰擴散、熱傳(對流)、熱傳(輻射)、殘餘強度、耐熱性、拉力強度、撕裂強度抗水性及透氣性均優於標準,且自106年使用至今均無破損情形,外勤消防人員反映良好(附件一),更與媒體報導新竹消防員不幸殉職之原因(附件二)吻合,可見系爭消防衣各方面均優於規格,外勤消防人員使用至今均無任何問題,議員所陳恐有誤解。
  • 再查,去年(105)6月21日,香港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延燒108小時,導致2名消防隊員殉職及12名消防隊員受傷,坊間雖有人質疑殉職原因是『熱衰竭』所造成,但香港政府於事後成立真象調查委員會,成員包括香港消防處官員、專家、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等,截至今日為止,前揭調查委員會出具的報告均未認定系爭消防衣導致消防員熱衰竭,可見議員所述恐與事實不符。其次,勁齊公司雖遭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罪,刊登採購公報予以停權3年,但該項之規定與議員質疑以招待消防局科長喝花酒、行賄等方式取得標案完全無關,顯見議員質疑亦非事實。
  • 何況,目前我國採購PBI材質消防衣褲的機關包括:基隆市消防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航空站、連江縣消防局、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等,履約驗收完畢後使用狀況均良好,益見議員所陳顯屬無稽。
  • 是故,民視新聞、民眾日報、民眾網等媒體僅根據議員片面指述,未經查證,亦未直接與本公司聯繫聽取意見或確認事實,即大肆報導,完全背離新聞報導應中立客觀之要求,且與平衡報導原則有間。故請律師致函該等公司澄清,並請將張貼於公司網址,侵害本公司名譽之文章予以移除,以免後續訟爭」等語前來。
  • 經核,「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損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訂有明文。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5號判決指出:「為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此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非得憑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遽指有阻卻違法事由,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見,若報導前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可主張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反觀本案,  貴公司於報導前並未向庭鶴有限公司求證議員所述內容,也未請求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履約相關資料供參考,難認業經合理查證,即片面依議員所述大肆報導,恐已侵害庭鶴有限公司之名譽,敬請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民眾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分別將106年11月2日張貼於公司網址或轉載於其他新聞網站之報導:【「黃金戰衣」傳熱衰竭死亡北市消防採購疑有弊】(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B02S07M1)和【黃金戰衣 消防衣悶得要命打火英雄生命保障何在】(http://www.mypeople.tw/index.php?r=site/article&id=1593597)之侵害庭鶴有限公司名譽之文章予以移除,以免持續侵害庭鶴有限公司之名譽,並避免後續訟爭。
  • 爰代函達如上,盼請  貴公司瞭解實情並將上開張貼於公司網址或轉載於其他新聞網站之報導均予移除,用免後續訟爭是禱。
正本: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宏先生、民眾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德義先生
副本:庭鶴有限公司  許麗玉小姐
 
                                        張衞航 律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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